广西首家高校“红湾”主题阅读体验区落户广西建院******
1月6日,广西首家高校“红湾”主题阅读体验区授牌仪式在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举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主任刘晓滨为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红湾”主题阅读体验区授牌。
刘晓滨为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红湾”授牌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刘晓红,党委副书记、校长吴昆,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副主任蒋明,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党员教育二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刘楠飞,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部长唐春燕,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邵福荣等出席授牌仪式。
刘晓红在致辞中表示,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的部署指导以及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学校积极开展“红湾”主题阅读体验区建设。作为广西首家与高校融合的“红湾”,将为建院2万多名师生提供主题阅读体验服务,也为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优质资源。学校将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等上级部门的指导支持下,进一步完善“红湾”功能,充分发挥“红湾”的红色资源优势,把“红湾”打造成为学校新时代党建工作的新载体、党员教育的新平台、党群干群关系的新纽带,促进学校党建工作和改革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果。
“红湾”背景墙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红湾”是该校联合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治区党员教育中心(远程办)指导下建设的广西首家与高校融合的“红湾”,也是广西高校第一所获得授牌启用的“红湾”主题阅读体验区。
“红湾”图书陈列区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红湾”位于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能够为全校1000多名教职员工、22000名大学生提供主题阅读体验服务,为全校47个基层党组织,900多名党员师生提供教育平台,为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优质资源。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红湾”与学校图书馆毗邻,可以借助图书馆的优质资源,实现书籍资源互补、阅读空间互通、阅读活动共享,扩大党员师生主动学习的覆盖面,提升“红湾”的影响力,让“红湾”成为阅读学习空间和互动交流平台。
学校在“红湾”附近设立了休闲区,可以为党员师生提供茶饮、咖啡、预包装食品等,并有文创产品展示,在阅读间隙为党员师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营造引人入胜的阅读环境,提升阅读体验。(通讯员韦植巍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周仕兴)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